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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指定的商标受理处办理。


三、商标续展申请手续

  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二)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再许可的,还需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