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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指定的商标受理处办理。


三、商标续展申请手续

  办理商标续展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直接在商标指定的商标受理处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经比对后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