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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转让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商标局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二、办理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三、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1、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一)《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二)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出具的《商标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双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五)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

2、缴纳转让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为500元人民币。


四、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营业执照上等级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

2、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3、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除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集体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集体成员名单、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B、证明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检测能力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C、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受让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该地理标志转让的批复、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5、如转让申请商标局审查过程中,对转让申请文件有补正要求(如提供转让协议公证文件),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