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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三、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1、办理商标变更申请,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一)申请书。

     (二)经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的,需出具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缴纳变更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变更费为25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