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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标的地域性特性,商标所有人要想将其商标在哪个国家取得保护,就必须在那个国家申请注册。那么作为商标申请人,他是否需要逐一在各个国家申请注册呢?答案是:不一定要逐一国家申请注册。

目前世界上共有五个国际性或地域性的组织(马德里体系、欧盟、比荷卢经济联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如果申请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是这些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可以通过这些国际组织递交注册申请。当然,如果申请注册的国家或地区不是这些组织的成员国,那只有逐一向各国申请商标注册。


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体系)始建于1891年,现适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以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该体系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管理。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签订于1891年,中国于1989年10月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该协定的宗旨是,凡加入马德里协定成为其缔约国,其国民便可以通过本国商标主管当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

采用这种途径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好处是:

1、手续简单。申请人不论想要在多少个国家申请注册(仅限于马德里协定缔约国范围内)只需递交一份注册申请书。

2、节约费用。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费用计算方式是:以一个商标三个类为例,基础费653瑞士法郎(十年注册有效期)+ 每指定一个领土延伸保护国的国家规费。从这个计算公式可以看出,申请人指定的领土延伸国家越多,其费用则相对越少,因为基础费和本国主管当局的费用是不变的,多指定一个国家就等于多一个领土延伸保护国的国家规费。

但是,该协定对申请人而言有诸多不利之处,首先,马德里协定规定国际商标注册必须基于申请人的本国注册。其次,协定中规定的“中心打击”原则,即国际商标权的取得要依赖于国内商标权的存在。一个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自其国际注册之日起的5年内,如果国内基础申请或者基础注册被终局驳回、注销、撤销、宣布无效,或者因商标被驳回、撤销注册等提起了诉讼,则当事人不得继续要求国际注册给予保护。当然,如果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期限超过了5年,这些注册将变成独立的注册,就不受到基础注册的影响。
       由于马德里协定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了一些经济大国不愿意加入该协定,为了吸引这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加人该协定,于1989年特别联盟大会批准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中国于1995年成为议定书成员国。

与协定比较,议定书的基本准则有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是申请人原属国的界定,马德里协定规定申请人在原属国需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如没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需有住所;如没有住所,则需有原属国国籍。而马德里议定书对申请人原属国的要求是,拥有原属国国籍或在原属国有住所或在原属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即是说,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主体资格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其次是申请基础,基于马德里协定的商标国际注册必须基于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而基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商标国际注册既可以基于申请人的本国注册,也可以基于其本国申请。

再则是核准注册或驳回通知的期限,马德里协定规定,领土延伸至各成员国的注册申请,其商标主管当局必须在自国际注册日或根据第三条之三提出延伸保护申请之日起12个月做出是否给予保护的决定,并在该期限内通知国际局,而议定书则规定可以将该12个月的期限改为18个月。


二、欧盟商标注册


欧洲联盟理事会于1993年12月20日颁布了《共同体商标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欧共体商标注册。2015年12月24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新的《欧盟商标条例》(2015/2424),并于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根据新法,“欧共体商标”更名为“欧盟商标”;审查机关也由“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欧盟商标注册的好处是,手续简单,申请人申请欧盟商标注册,只需准备一份申请文件即可。节省费用,如果按一标一类计算,申请一件欧盟商标,其费用大约为1500欧元,如果要在欧共体27个国家逐一申请注册,其费用大约为25000欧元。另一个好处是,如果注册了欧盟商标,在欧盟一个成员国的商标使用便可以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这样可以避免由于在其他欧盟国家的不使用而被撤消。

 

三、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


1962年3月19日于布鲁塞尔签订《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公约》,1966年7月1日生效。2005 年三国缔结《比荷卢知识产权公约》,于2006年9月1日生效,建立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其下设立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OIP),总部设在荷兰的海牙,负责比荷卢的商标及专利申请,比利时和卢森堡国家局也可同时受理。与马德里相同,提交比荷卢商标注册申请即是同时向这三个国家申请保护,一旦核准注册,保护范围也相应地涵盖三个国家。

 

四、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由前法国殖民地中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地区性组织,创建于 1962 年 9 月 13 日,总部设在喀麦隆共和国的首都雅温得。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经历了一个演变发展过程。通过一些非洲国家政府首脑和相关部长频繁地接触与会谈,非洲法语国家就建立工业产权组织达成共识。1962 年签订成立非洲工业产权局及马达加斯加工业产权局(OAMPI)协议。1967 年多哥加入OAMPI。1977 年 3 月 22 日在中非共和国首都班吉对上述建立OAMPI协议进行修订,将OAMPI更名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其后马里和几内亚分别于 1984 年和 1989 年相继加入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该组织的宗旨是无论是成员国的国民还是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向该组织的任何一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该商标申请就被视为向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申请,就属于在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的商标。这就是说,各个成员国自己没有独立的商标注册机构,申请人如果希望在任何一个成员国注册商标,必须办理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而不存在逐一国家注册的可能性。因此,只要一个商标注册申请被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核准注册,就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获得注册。同样,在一个成员国内的使用则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
        目前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有 16 个成员国,包括:喀麦隆、贝宁、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刚果、乍得、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1986 年 1 月 1 日前名称为象牙海岸)、马里、毛里坦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     该组织有三级组织机构,董事会——总干事——各成员国相关组织等。总干事根据董事会制定的目标,进行实施。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范围内的法律文件是《班吉协定》。根据该协定及其附件的规定,在该组织成员国中应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发明使用权、商标、工业设计和使用权、商用名称、区域名称、文化艺术版权和著作权。

 

五、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frican Regional Industri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ARIPO)创立于 1976 年 12 月 9 日。该组织是非洲地区英语国家工业产权保护区域性组织。ARIPO总部最初设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1982年2月迁至津巴布韦首都哈拉雷,统一管理各个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事务,包括商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版权等。

目前该组织有19个成员国,它们是:博茨瓦纳,冈比亚,加纳,肯尼亚,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卢旺达,圣多美普林西比,索马里,苏丹,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和津巴布韦。

申请商标只能指定《班珠尔议定书》(Banjul protocol)的9个成员国家,分别是:博茨瓦纳,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纳米比亚,斯威士兰,坦桑尼亚(坦噶尼喀),乌干达,津巴布韦。

通过非地组织提交商标,可以自由选择指定的国家,商标的实质审查交由各个指定国单独完成再汇总至ARIPO来发通知。非地商标注册大概需要12-24个月,其中有3个月的异议公告期。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10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然而,通过ARIPO注册的商标并非百分百有保障,博茨瓦纳、津巴布韦和莱索托能有效维权,利比里亚、纳米比亚和坦桑尼亚权利不稳定,马拉维、斯威士兰和乌干达其实是无效的,不被当地认可,无法实际维权,请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