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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标的地域性特性,商标所有人要想将其商标在哪个国家取得保护,就必须在那个国家申请注册。那么作为商标申请人,他是否需要逐一在各个国家申请注册呢?答案是:不一定要逐一国家申请注册。

目前世界上共有五个国际性或地域性的组织(马德里体系、欧盟、比荷卢经济联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如果申请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是这些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可以通过这些国际组织递交注册申请。当然,如果申请注册的国家或地区不是这些组织的成员国,那只有逐一向各国申请商标注册。


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体系)始建于1891年,现适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以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该体系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管理。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签订于1891年,中国于1989年10月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该协定的宗旨是,凡加入马德里协定成为其缔约国,其国民便可以通过本国商标主管当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

采用这种途径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好处是:

1、手续简单。申请人不论想要在多少个国家申请注册(仅限于马德里协定缔约国范围内)只需递交一份注册申请书。

2、节约费用。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费用计算方式是:以一个商标三个类为例,基础费653瑞士法郎(十年注册有效期)+ 每指定一个领土延伸保护国的国家规费。从这个计算公式可以看出,申请人指定的领土延伸国家越多,其费用则相对越少,因为基础费和本国主管当局的费用是不变的,多指定一个国家就等于多一个领土延伸保护国的国家规费。

但是,该协定对申请人而言有诸多不利之处,首先,马德里协定规定国际商标注册必须基于申请人的本国注册。其次,协定中规定的“中心打击”原则,即国际商标权的取得要依赖于国内商标权的存在。一个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自其国际注册之日起的5年内,如果国内基础申请或者基础注册被终局驳回、注销、撤销、宣布无效,或者因商标被驳回、撤销注册等提起了诉讼,则当事人不得继续要求国际注册给予保护。当然,如果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期限超过了5年,这些注册将变成独立的注册,就不受到基础注册的影响。
       由于马德里协定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了一些经济大国不愿意加入该协定,为了吸引这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加人该协定,于1989年特别联盟大会批准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中国于1995年成为议定书成员国。

与协定比较,议定书的基本准则有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是申请人原属国的界定,马德里协定规定申请人在原属国需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如没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需有住所;如没有住所,则需有原属国国籍。而马德里议定书对申请人原属国的要求是,拥有原属国国籍或在原属国有住所或在原属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即是说,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主体资格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其次是申请基础,基于马德里协定的商标国际注册必须基于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而基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商标国际注册既可以基于申请人的本国注册,也可以基于其本国申请。

再则是核准注册或驳回通知的期限,马德里协定规定,领土延伸至各成员国的注册申请,其商标主管当局必须在自国际注册日或根据第三条之三提出延伸保护申请之日起12个月做出是否给予保护的决定,并在该期限内通知国际局,而议定书则规定可以将该12个月的期限改为18个月。


二、欧盟商标注册


欧洲联盟理事会于1993年12月20日颁布了《共同体商标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欧共体商标注册。2015年12月24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新的《欧盟商标条例》(2015/2424),并于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根据新法,“欧共体商标”更名为“欧盟商标”;审查机关也由“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欧盟商标注册的好处是,手续简单,申请人申请欧盟商标注册,只需准备一份申请文件即可。节省费用,如果按一标一类计算,申请一件欧盟商标,其费用大约为1500欧元,如果要在欧共体27个国家逐一申请注册,其费用大约为25000欧元。另一个好处是,如果注册了欧盟商标,在欧盟一个成员国的商标使用便可以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这样可以避免由于在其他欧盟国家的不使用而被撤消。


三、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


1962年3月19日于布鲁塞尔签订《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公约》,1966年7月1日生效。2005 年三国缔结《比荷卢知识产权公约》,于2006年9月1日生效,建立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其下设立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OIP),总部设在荷兰的海牙,负责比荷卢的商标及专利申请,比利时和卢森堡国家局也可同时受理。与马德里相同,提交比荷卢商标注册申请即是同时向这三个国家申请保护,一旦核准注册,保护范围也相应地涵盖三个国家。


四、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由前法国殖民地中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地区性组织,创建于 1962 年 9 月 13 日,总部设在喀麦隆共和国的首都雅温得。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经历了一个演变发展过程。通过一些非洲国家政府首脑和相关部长频繁地接触与会谈,非洲法语国家就建立工业产权组织达成共识。1962 年签订成立非洲工业产权局及马达加斯加工业产权局(OAMPI)协议。1967 年多哥加入OAMPI。1977 年 3 月 22 日在中非共和国首都班吉对上述建立OAMPI协议进行修订,将OAMPI更名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其后马里和几内亚分别于 1984 年和 1989 年相继加入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该组织的宗旨是无论是成员国的国民还是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向该组织的任何一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该商标申请就被视为向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申请,就属于在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的商标。这就是说,各个成员国自己没有独立的商标注册机构,申请人如果希望在任何一个成员国注册商标,必须办理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而不存在逐一国家注册的可能性。因此,只要一个商标注册申请被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核准注册,就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获得注册。同样,在一个成员国内的使用则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
    目前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有 16 个成员国,包括:喀麦隆、贝宁、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刚果、乍得、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1986 年 1 月 1 日前名称为象牙海岸)、马里、毛里坦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     该组织有三级组织机构,董事会——总干事——各成员国相关组织等。总干事根据董事会制定的目标,进行实施。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范围内的法律文件是《班吉协定》。根据该协定及其附件的规定,在该组织成员国中应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发明使用权、商标、工业设计和使用权、商用名称、区域名称、文化艺术版权和著作权。


五、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frican Regional Industri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ARIPO)创立于 1976 年 12 月 9 日。该组织是非洲地区英语国家工业产权保护区域性组织。ARIPO总部最初设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1982年2月迁至津巴布韦首都哈拉雷,统一管理各个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事务,包括商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版权等。

目前该组织有19个成员国,它们是:博茨瓦纳,冈比亚,加纳,肯尼亚,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卢旺达,圣多美普林西比,索马里,苏丹,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和津巴布韦。

申请商标只能指定《班珠尔议定书》(Banjul protocol)的9个成员国家,分别是:博茨瓦纳,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纳米比亚,斯威士兰,坦桑尼亚(坦噶尼喀),乌干达,津巴布韦。

通过非地组织提交商标,可以自由选择指定的国家,商标的实质审查交由各个指定国单独完成再汇总至ARIPO来发通知。非地商标注册大概需要12-24个月,其中有3个月的异议公告期。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10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然而,通过ARIPO注册的商标并非百分百有保障,博茨瓦纳、津巴布韦和莱索托能有效维权,利比里亚、纳米比亚和坦桑尼亚权利不稳定,马拉维、斯威士兰和乌干达其实是无效的,不被当地认可,无法实际维权,请慎重考虑。

 

逐一国家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逐一国家注册需要按照各国的具体法律程序办理,并按照不同国家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费用。直接向各国提出申请是最普遍的申请方法。


一、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简介


  1、 什么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17 年5月,除中国以外,马德里联盟共有以下98 个缔约方,覆盖全球114个国家。


注:

1)“比荷卢” 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2)随着2015年最后一个纯协定国阿尔及利亚正式加入议定书,意味着马德里体系可以作为一个单一体系来运作。

  (3)目前,“议定书”缔约方(仅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 42 个,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共有52个。


  二、 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1、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拥有我国国籍。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条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 “马德里协定” 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办理途径: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自行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4、办理步骤

  准备申请书件 →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 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领取国际注册证

  5、受理机构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际注册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

  邮编:100055

  6、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清单: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外文申请书(MM表格);

  (3)申请人资格证明一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4)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

  (7)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8)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外文申请书的选择:

  1)仅指定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1表格;

  (2)指定的缔约方如不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2表格;

  (3)指定的缔约方如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3表格。

  7、申请书式填写

  中文申请书的填写要求

  (一)申请人信息

  1)申请人名称:要求和基础商标的注册人/申请人名称一致。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

  (2)申请人地址:要求与基础商标的注册人/申请人地址一致。可按照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的顺序填写:中国北京市金台路 2 号,邮政编码: 100260

  (3)申请人通信地址:如申请人实际通信地址与申请人地址不同,可增加填写此项。

  (4)收文语言选择:此处在所选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 “×” 标记。

  (二)申请人资格

  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 马德里协定 ” 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 马德里议定书 ” 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任选符合的一种即可。

  (三)代理人信息

  如申请人直接办理的,这一栏无需填写。

  (四)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

  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如申请人就同一商标的多个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应将各个基础申请号、申请日期和/或基础注册号、注册日期逐一填写。

  (五)优先权

  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六)商标

  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七)其他事项

  1)要求颜色保护: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可作具体说明;

  (2)立体商标:如基础商标是立体商标,此项必选;

  (3)声音商标:如基础商标是声音商标,此项必选;

  (4)集体或证明商标:如基础商标是集体或证明商标,此项必选;

  (5)商标音译: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八)商品和/或服务及其类别

   1 )商品和/或服务及其类别

  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注意填写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基础申请或注册商品/服务的范围。

  ( 2 )如有对具体国家作商品/服务及类别的限定,请注明具体被指定缔约方及在该被指定缔约方申请保护的所有类别及商品/服务。限定的商品/服务不得超出(1)项中指定商品/服务的范围。

  (九)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申请人在想要获得保护的缔约方左侧的方框内打上 “×” 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 “×” 即可。 如申请人已获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可指定同属协定或议定书缔约方,及纯议定书缔约方;如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可指定所有缔约方。

  (十)本申请交费方式

  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 “×” 标记。

  8、缴纳规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收文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收费通知单》。

  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收到《收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的款项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申请人或代理人逾期未缴纳规费,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9、《国际注册证》的领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国际注册证》并通知各被指定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

  《国际注册证》由国际局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再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10、注意事项

  ()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时常收到这些国家的审查意见书或临时驳回通知书,给我国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在时间和费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加入马德里联盟时,对《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或声明,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某些要件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和规定。

  因此,我们特意提醒申请人在填写外文申请表格时注意以下内容:

  (1)企业性质一栏:美国要求必须填写,可接受CORPORATION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JOINT VENTURE或者PATERNERSHIP等。

  (2)商标意译一栏: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标必须对汉字进行逐一翻译,商标整体也要说明有无含义;美国要求说明商标有无含义,是否表示地理名称,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行业中是否有特殊含义。

  (3)商品一栏:美国要求商品的申报必须符合其国内《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手册》 (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http://tess2.uspto.gov/netahtml/tidm.html) 的要求,马德里国际注册通用的《尼斯国际分类》只是作为参考。日本、韩国也有类似的要求。我们建议,指定美国、日本、韩国的国家的申请人在填写外文表格(MM2或MM3)时, 10 a )和 10 b )最好一起填写。 10 b )一栏是在指定国家对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范围的情况下,对商品做出删除或细化。比如:美国不接受 “ 服装 ” ,但是接受 “ 服装,即衬衫、毛衣、风衣、裤子和运动外套 ” 。

  (4)指定美国时,必须填写 MM18 表格。 MM18 表格中 Signature 一栏必须为个人签名, Signatory's Name (Printed) 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姓名的拼音, Signatory's Title 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的职务。 Date of execution (dd/mm/yyyy) 一栏日期的填写方式是日 / / 年,比如 2012 4 18 日 ,应该填写为 18/04/2012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也要一并填写。

  (二)国际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国际注册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三、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续业务


  1、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

  1)简介:后期指定是指商标获得国际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就该国际注册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

  2)申请材料: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申请书;

  外文申请书(MM4);

  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如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3)注意事项:

  后期指定申请,如有涉及纯协定缔约方,必须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如没有涉及纯协定缔约方,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递交,或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

  后期指定的缔约方,在国际注册商标到期续展时,需一并进行续展。

  2、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转让

  1)简介:转让,是指国际注册所有人将其国际注册商标专用权让与他人的法律行为。受让人应当在缔约方境内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

  2)申请材料:

  填写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公章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转让申请书;

  外文申请书(MM5);

  转让人、受让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受让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3)注意事项:

  转让申请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递交,或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

  3、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删减

  1)简介:删减是指申请人在全部或部分被指定缔约方删减商品/服务。

  2)申请材料: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删减申请书;

  外文申请书(MM6);

  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3)注意事项:

  删减申请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办理或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

  4、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放弃

  1)简介:放弃是指申请人在部分缔约方放弃对全部商品或服务的保护。

  2)申请材料: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放弃申请书;

  外文申请书(MM7);

  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3)注意事项:

  放弃申请如有涉及纯协定缔约方,必须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如没有涉及纯协定缔约方,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递交,或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

  5、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注销

  1)简介:

  注销是指申请人在全部缔约方对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进行注销。

  2)申请材料: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注销申请书;

  外文申请书(MM8);

  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3)注意事项:

  注销申请如有涉及纯协定缔约方,必须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如没有涉及纯协定缔约方,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递交,或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

  6、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

  1)简介: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如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发生变更的,需办理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申请。

  2)申请材料: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变更申请书;

  外文申请书(MM9);

  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相应的变更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3)注意事项:

  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递交或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

  7、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代理人名称/地址变更

  1)简介: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所登记的代理人如名义或地址发生变更的,需办理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申请。

  2)申请材料: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代理人名称地址变更申请书;

  外文申请书(MM10);

  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3注意事项:

  此业务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办理或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也可以直接致函给国际局,写明要变更的事项即可。

  8、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续展

  1)简介: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展。《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在有效期届满之前6个月,国际局将非正式地通知商标注册人有关续展事宜,包括有效期届满日期。如果注册人未能在有效期届满日前申请续展,国际局会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在宽展期内仍未申请续展的,国际局将注销该国际注册。在上述期限内申请的,商标国际注册有效期得以续展10年。

  2)申请材料: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续展申请书;

  外文申请书(MM11);

  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3)注意事项:

  续展申请可通过商标局办理,或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办理,或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上(www.wipo.int)使用E-renewal工具进行在线续展。

  9、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指定代理人

  1)简介: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注册人如需委托新的代理人,可办理指定代理人申请。

  2)申请材料: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指定代理人申请书;

  外文申请书(MM12);

  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商标代理委托书。

  3)注意事项:

  此业务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办理或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

  申请人须通过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备案代理机构总名单

  http://sbsq.saic.gov.cn:9080/tmoas/agentInfo_getAgentDljg.xhtml


  四、国际异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 3个月内,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以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一)国际异议申请所需材料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申请书;

  2、国际注册公告复印件;

  3、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4、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二)国际异议收费标准

  商标异议按类别收费,每个类别500元。

  (三)国际异议受理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通达中心收文科

  邮编:100055

  (四)异议答辩

  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将异议申请的有关情况以驳回决定的形式通知国际局。

  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

  (五)注意事项

  1、若异议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则异议人名称及地址需用外文填写。

  2、若被异议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必须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


  五、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